(2015)厦民终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蔡继续与厦门欧迈家居有限公司、陈加栋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欧迈家居有限公司,陈加栋,蔡继续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欧迈家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5518563-6法定代表人陈加栋,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加栋,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盛、陈彩云,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继续,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少墩、吴忠勇,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欧迈家居有限公司、陈加栋因与被上诉人蔡继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厦门欧迈家居有限公司、陈加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欧迈家居有限公司、陈加栋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侵犯社会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欧迈家居有限公司、陈加栋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厦门欧迈家居有限公司、陈加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仲审 判 员 王池代理审判员 苏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除依照本章规定外,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