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6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邵郎郎与被告慕彦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郎郎,慕彦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769号原告邵郎郎,女。被告慕彦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郎郎与被告慕彦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郎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郎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郎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全额退还原告邵郎郎。审 判 长 黄利梅审 判 员 陆亚莉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