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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邵元方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邵元方。被告李军。原告邵元方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会婷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元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元方诉称:被告李军于2012年8月10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邵元方借款40600元整,约定于2013年8月10日偿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对其诉请的借款数额变更为3万元。被告李军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邵元方与被告李军系同村居民。2010年被告李军因建房需要向原告邵元方借款3万元,至2012年8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3万元的借条和一张10600元的借条。此后,经原告邵元方多次催要,被告李军至今未予偿还。庭审中,原告陈述10600元是双方结算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借条两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原告邵元方申请,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新双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李军在新沂市高流镇黑沙墩村村民委员会的拆迁补偿款4万元,冻结期限为两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以保护。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权利,经原告催要,被告李军仍未能偿还借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元方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7.5元,由原告邵元方负担232.5元,由被告李军负担59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银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