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厦门三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三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催字第15号申请人厦门三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心全,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厦门三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4710,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石狮市新邑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厦门慧石包装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泉州银行石狮濠江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厦门三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康志强审判员 蔡祖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淑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