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中民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永达与被上诉人李宝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达,李宝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中民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达,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委托代理人李树满,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良,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委托代理人杨成库,黑龙江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永达因与被上诉人李宝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区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永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树满、被上诉人李宝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成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伊春区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伊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87元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赵淑杰审 判 员 焦 阳代理审判员 于晓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