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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艳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周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983号申请人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131372-5,住所地无锡市无锡经济开发区新华路1号创新创意产业园C103号。法定代表人朱红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明月,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艳明(系新区新安客来顺面馆个体工商户业主)。申请人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艳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周艳明结欠软件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前的房屋租金137036.67元,此款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5年5月20日前支付94036.67元,余款23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二、周艳明如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则软件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4191元减半收取2096元(此款已由软件公司预交),由软件公司负担1096元,由周艳明负担1000元。(此款周艳明已于2015年3月10日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061.51元。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周艳明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周艳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4000元,本院已经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周艳明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存款、无房产登记情况。周艳明名下有苏B×××××号车辆一辆,本院办理了档案查封手续,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至被执行人周艳明户籍所在地居委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周艳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有71061.51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审 判 员  吴诗佳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世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