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朱小姣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30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12月起,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海珠区红卫新村东华6巷15号一楼的无牌成人用品店内,在未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朱某在上址被抓获,并当场缴获阴茎增大片1盒(每盒2粒)、德国黑蚂蚁1盒(每盒6片)、阿根廷虫草胶囊1盒(每盒3粒)、金功夫5盒(每盒1粒)、虎虎生威3盒(每盒2粒)、韩某哥1盒、西洋参虫草片1盒(每盒2粒)、蚁力神生精丸6盒(经鉴定,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双峰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被查获物品的照片,广州市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海食药监认(2015)027号涉刑案件产品性质认定意见书,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某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阴茎增大片1盒(每盒2粒)、德国黑蚂蚁1盒(每盒6片)、阿根廷虫草胶囊1盒(每盒3粒)、金功夫5盒(每盒1粒)、虎虎生威3盒(每盒2粒)、韩国伟哥1盒、西洋参虫草片1盒(每盒2粒)、蚁力神生精丸6盒,均予以没收。三、禁止被告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文楚何兴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