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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4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南通华东油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鑫磐道路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华东油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鑫磐道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053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华东油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先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鑫磐道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士祥,董事长。关于南通华东油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鑫磐道路器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0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2.5元,执行费27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司荣华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程存存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