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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春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玲,孙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06号原告:王春玲,女,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胜利街四组12号。身份号码:412828197512206361。委托代理人:冯超,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猛,男,196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华街小南海2号。身份号码:41282819641106373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玲与被告孙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玲于2015年10月14日以愿与对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春玲负担。审 判 长  闫东红审 判 员  马树亮人民陪审员  马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德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