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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梁家辉与黄金婵、李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家辉,黄金婵,李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梁家辉,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黄金婵,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原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李英杰,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原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梁家辉与被执行人黄金婵、李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6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助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