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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行礼与张松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行礼,张松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37号原告:陈行礼,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马磊,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松,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行礼因与被告张松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行礼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行礼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行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57元,减半收取9078.50元,因原告陈行礼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本院依法决定减交8078.50元,实收1000元,由原告陈行礼负担。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李祥昆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