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商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与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1055号原告: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张博路双沟矿站西。法定代表人:高庆祥,董事长。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商城28号。法定代表人:逯志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