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户籍地:涿州市。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至今。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廷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涿州市东兴北街老黄烧烤吃饭过程中,因琐事与吴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甲用拳头将吴某某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并表示无可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涿州市东兴北街老黄烧烤吃饭过程中,因琐事与吴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甲用拳头将吴某某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8月29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该案是被害人吴某某报案,被告人王某甲是被抓获归案的。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4年7月8日晚20时许,其和吕某某、郭某某、康某某及她的男朋友,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女子在一起吃饭。其和康某某的男朋友都喝多了,康某某的男朋友对其说:“咱们是两派人,我跟你聊不来。”说完他和康某某就走了。这时其朋友焦某某和一名男子也过来吃饭,其和吕某某就去焦某某那桌了。过了一会儿,康某某的男朋友又回来了,他站在其身后,手里拿着一个啤酒瓶指着吕某某说:“我跟你喝杯酒,你瞧不起谁,给你15分钟叫人时间。”说完他就举起酒瓶,当时其以为他要打其,其站起来往后推他。这时康某某的男朋友打了其前胸一拳,其用脚踹了他胸口一脚,其又用胳膊夹住他的脖子,用脚绊了他腿一下,把他绊倒在地上了。接着其又用拳头打了他脸部和下巴,后来就被别人拉开了。这时过来一辆越野车,从车上下来两名男子,就把吴某某和他女朋友接走了,其就回家了。其对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没有异议。经辨认,其确定吴某某就是被其打伤的人。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4年7月8日晚18时左右,郭某某约其和女朋友康某某一起吃饭。到那以后,郭某某和她的朋友吕某某,还有一个姓王的男子,一个叫不上来名字的人正在吃饭。其和姓王的男子喝多了,后来吕某某和姓王的男子就故意讽刺其,待了一会儿其就走了。后来感觉不对劲,其就回去找他们两人。到那后,吕某某和姓王的男子到另一桌吃饭去了,其过去和他们说了几句话,姓王的上来就搂着其脖子把其摔倒在地上,然后吕某某和姓王的对其拳打脚踢,姓王的男子用拳头打其脸部和下巴好几下,还用脚踢了其头部和胳膊几下,后来其朋友崔某把其送医院了。对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法医鉴定没有异议。经辨认,确定王某甲就是将其打伤的人。4、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8日晚上17时左右,其接到王某甲的电话说让其跟他一起去吃饭。他们见面后就去了东兴北街的老黄烧烤摊,他们又叫来了郭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女子。大概吃了一个小时,吴某某带着他女朋友过来了,他们一起喝了半个小时,吴某某带着他女朋友走了。过了十几分钟,其看见焦某某和王某乙也来烧烤店吃饭,其就和王某甲到了他们那桌和他们聊天。过了一会儿,吴某某带着他女朋友回来了,吴某某从桌上拿了一瓶酒,走到其跟前说:“龙哥,我敬你一杯酒。”其说:“我不会喝酒。”然后吴某某说:“我给你十五分钟叫人。”王某甲听完这话后站起来,掐着吴某某的脖子把他推到马路上,对吴某某拳打脚踢,其过去把王某甲拉开了。吴某某的嘴部流了很多血,是被王某甲打的。5、证人康某某(吴某某女朋友)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其证实的内容与吴某某证实的基本一致,不再赘述。经辨认,其确定王某甲就是打伤吴某某的人。6、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4年7月8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其和王某乙到老黄烧烤吃饭,碰上吕某某和其他几个人也在这里吃饭。其和王某乙在另一桌吃饭,吕某某和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走了过来,跟他们聊天。这时有一个光着膀子的男子手里拿着一个啤酒瓶走了过来,跟他们这桌的人说:“一起喝一个呀。”其这桌人没说话,光膀子男子就开始骂人,其和王某乙就结账准备走。大概过了一分钟,不知怎么回事,和吕某某一起来的那名男子就跟光膀子的男子打了起来,两人互相拳打脚踢。其和王某乙就往他们的车那走,走到车那里时,其看见光膀子男子躺在了马路上,后来被一辆车拉走了。经辨认,其确定吴某某就是被他人打伤的人;王某甲就是将吴某某打伤的人。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其证实的内容与焦某某证实的基本一致,不再赘述。8、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8日中午,其和郭某某约好康某某晚上在一起吃饭。到了晚上,其和郭某某在广场等着康某某时,看见王某甲和吕某某,后来他们到了老黄烧烤摊吃饭,然后给康某某打了两个电话。康某某和她男朋友吴某某才来了,吃饭过程中,不知道什么原因,康某某和吴某某先走了。之后吕某某和王某甲去了旁边那桌,他们好像认识旁边的那桌人。没过一会儿,康某某和吴某某又回来了,吴某某从其这桌上拿了一瓶啤酒,去了吕某某那桌,其不知道什么原因,他们就动手打起来了,其就到跟前拉架,后来吴某某就被他的朋友开车带走了。其看见吴某某的嘴部流血了,被谁打的不清楚,其记得吕某某让其去劝架,他没动手。9、证人郭某某的证言与牛某某证实的基本一致,不再赘述。10、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2014年8月29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1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出生时间是xxxx年xx月xx日。12、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公(涿)鉴字(2014)066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吴某某经诊断为:颏唇部贯通伤,上唇挫裂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损伤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已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谅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审判长 解文海审判员 张筱丽审判员 郑晓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