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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汤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含刑初字第00194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含山县。被告人汤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通过不法人员伪造一份《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并携妻持此假证明在含山县人民医院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汤某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为达到引产女婴的目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某与其妻赵某婚后育有一女孩(现8岁),2014年初赵某再次怀孕,被告人夫妇想要一个男孩,遂做了两次胎儿性别鉴定,在确定为女婴后,两人商量决定将其引产。被告人汤某在联系上社会上做假证明文件的不法人员,伪造一份《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并加盖了伪造的含山县林头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专用章。2014年5月5日,被告人汤某携妻持伪造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在含山县人民医院顺利地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汤某到含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被告人汤某的供述;二、证人赵某、宫某、徐某、程某等人证言;三、书证:含山县人民医院入院引产记录;四、鉴定意见:马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报告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为达到引产女婴的目的,故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庆平代理审判员  杨吉磊人民陪审员  熊月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翠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