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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彭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彭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长  霍玉山人民陪审员  王继俊人民陪审员  黄茂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顺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