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彭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彭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长 霍玉山人民陪审员 王继俊人民陪审员 黄茂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顺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