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永春、瞿佳友与瞿佳友、瞿佳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春,瞿佳友,瞿佳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兴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徐永春。被告:瞿佳友,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522322199208142016),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潘家庄镇团结村大坡组。被告:瞿佳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兴仁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春与被告瞿佳友、瞿佳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兴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徐永春负担。审 判 员 朱子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