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玲(灵)芬与胡会(惠)涛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会(惠)涛,陈玲(灵)芬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会(惠)涛,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张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玲(灵)芬,唐县棉纺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宋亮,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海峰,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会涛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会涛的委托代理人张娜,被上诉人陈玲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亮、张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已知悉涉案房产被拆除,但一审判决并未对该事实及相应的法律效果进行阐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李慧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