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思勇与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九龙屯、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奖村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思勇,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九龙屯,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奖村屯,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隘底屯,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黄思勇,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韦维,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广麟,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九龙屯。住所地: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九龙屯。屯长覃建龙。被告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奖村屯。住所地: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奖村屯。屯长覃贵德。被告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隘底屯。住所地: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隘底屯屯长曾钰超。委托代理人曾文斌。被告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万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富景,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盛辉。原告黄思勇诉被告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九龙屯、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奖村屯、融安县浮石镇泉头村隘底屯、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思勇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思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9元,减半收取2674.5元,由原告黄思勇负担。审 判 长 黄秀红审 判 员 林子焜人民陪审员 叶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