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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汤岳平危险驾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岳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3628号罪犯汤岳平,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浙江省长兴县人,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了(2015)湖长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岳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7月31日留浙江省长兴县看守所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留所服刑后至2015年9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杂工劳动,能努力完成交给的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岳平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积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汤岳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履行部分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岳平减去拘役五日(刑期至2015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