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延边科学技术大学与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第二村民小组、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边科学技术大学,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第二村民小组,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科学技术大学,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镇庆,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军有。委托代理人:宋永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吉林省延吉市。负责人:牟敦彩,组长。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王云林,村主任。上诉人延边科学技术大学与被上诉人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第二村民小组、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之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3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36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422元,退还给上诉人延边科学技术大学。审 判 长 全智光代理审判员 于 雷代理审判员 朴哲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车世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