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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钱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钱某。被告: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符爱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