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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寿苏英、赵琴鹤与赵琴鹤、吴国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874号原告:寿苏英。委托代理人:应佳俊。被告:赵琴鹤。被告:吴国华。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寿苏英诉被告赵琴鹤、吴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5日,原告寿苏英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苏英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且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寿苏英负担。审判员  陈亚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露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