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陶XX与西安X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XX,西安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陶XX。被执行人西安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法定代表人雷XX,该公司总经理。陶XX与西安X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6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XX有限公司与其出租给申请执行人陶XX使用的房屋的所有人的租赁合同纠纷正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中,且对被执行人西安XX有限公司资产查询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冰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