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国全与涂福权、四川绿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全,涂福权,四川省绿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972号原告周国全。委托代理人蒋胜利,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福权。被告四川省绿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小龙,营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全与被告涂福权、四川绿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国全负担。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