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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国全与涂福权、四川绿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全,涂福权,四川省绿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972号原告周国全。委托代理人蒋胜利,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福权。被告四川省绿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小龙,营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全与被告涂福权、四川绿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国全负担。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