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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何学友诉钟克清、刘世耀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民初字第559号原告何学友,男,汉族,生于1943年6月12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钟克清,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刘世耀,男,汉族,现年47岁,不识字,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学友与被告钟克清、刘世耀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矛盾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学友撤回对被告钟克清、刘世耀的起诉。审 判 员  杨治国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光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