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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4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合轩诉被告濮阳市嘉润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轩,濮阳市嘉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605号原告刘合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孔卫东,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嘉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贵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合轩诉被告濮阳市嘉润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合轩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合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2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