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池兆群与董德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兆群,董德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池兆群。委托代理人王建,宿迁市宿豫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德胜。原告池兆群与被告董德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敏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兆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德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池兆群诉称:2014年3、4月份,原告及妻子受雇于被告在宿迁市宿城区凤凰美地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2015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欠到原告工资15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因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5000元。被告董德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4月份,原告池兆群和妻子张电花受雇于被告董德胜在宿城区凤凰美地施工工地从事钢筋工劳务。后经结算,被告欠二人工资15000元未付,其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及其妻子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池兆群、张电花工资¥15000董德胜凤凰美地”。对于该欠款,被告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因而提起诉讼。审理中,张电花自愿将其工资债权转让给原告池兆群。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池兆群及其妻子为被告董德胜提供劳务,董德胜应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其对欠条中载明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德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池兆群工资1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董德胜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待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敏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铭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