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拓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219号申请执行人拓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拓某与被执行人张某(2015)横民初字第011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拓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8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拓某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买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