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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茶法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浩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谭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茶陵县城关镇十八丘村家中驶往茶陵县思聪街道办事处红桥村屠宰场。当该车沿云阳路往东直行至云峰广场前路段时,恰遇被害人陈某在前方人行横道上步行,因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肇事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私自加装驾驶棚,夜间驾车忽视安全,未能发现在前方人行横道上行走的陈某,致使正三轮摩托车左前侧与陈某相刮撞,造成陈某倒地头部和身体多处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负责任。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谭某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陈某送往医院治疗。案发至今,谭某已支付陈某相关医疗费用12.5万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常住人口信息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病历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唐某、冯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案发现场视频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证驾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辆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谭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核实,案发至今,谭某已支付陈某相关医疗费用8.6万元。对于剩余的赔偿款项,被害人陈某已经与被告人谭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谭某的行为予以谅解。除此之外,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出入。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常住人口信息材料,证明谭某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被害人陈某的基本情况。(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谭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3)病历记录,证明被害人陈某在本次事故当中受伤的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5)证人唐某、冯某的证言,证明陈某系环卫局临时工作人员,一个人住在工业品水果市场。(6)到案经过,证明事故发生后,谭某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将被害人陈某送到医院抢救,办案民警找到谭某后,谭某配合办案民警到了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工作,并向办案民警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7)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事发当天其准备横过事发路段,在人行横道上发生事故。(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基本情况。(9)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结论及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肇事车辆的转向系、照明系、制动系、灯光不合格,车辆时速30KM/小时。陈某损伤致重症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社区矫正部门愿意对被告人谭某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证驾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辆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谭某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陈某送往医院治疗,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已经与被害人陈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且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谭某的认罪、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轶强人民陪审员  向寿哲人民陪审员  龙月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善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