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3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梁金好与梁伟德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好,梁伟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022-1号申请执行人:梁金好,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梁伟德,住址,证件号码E7036(),现下落。本院在执行梁金好与梁伟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登记在被执行人梁伟德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路21号401房应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梁金好的名下,因被执行人梁伟德未按照上述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梁伟德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路21号401房(粤房地证字第××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梁金好的名下。二、申请执行人梁金好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上述房产过户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翔执行员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