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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姜胜全与唐多全、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多全,姜胜全,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瑞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多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胜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多全,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瑞光。上诉人唐多全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管异初字第00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合同纠纷之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本案被告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多全、唐瑞光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区,因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