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军与宇文慧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宇文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748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女,1961年3月29日出生,满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宇文慧娟,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南路某院**栋*单元*号(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号)房屋一套归申请执行人李军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