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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付启希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启希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35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启希,男,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宝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顾问。因本案于2014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辩护人戴厚奎、张诗蕴,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启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启希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重庆市宝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驯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1日,被告人付启希于2013年2月25日与宝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销售顾问一职,负责宝马牌汽车的销售,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以代收客户车款。余某系宝驯公司的保险专员,其工作职责为收取保险费等。2014年1月26日至7月10日期间,被告人付启希在工作中利用其代收客户车款的职务便利,谎称公司财务刷不了银行卡或利用余某可以用pos机收款的工作便利骗取客户将购车款1185322元汇至自己个人账户,用于自己购房、购车和信用卡还款等个人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付启希通过余某工作用的pos机将客户肖某的购车款37000元、20000元分两次转至自己的信用卡。随后,被告人付启希谎称不能刷卡骗得肖某将购车款134683元转账至自己的银行卡。2、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付启希通过余某工作用的pos机将刘某的购车款30000元、4782元转至自己的信用卡。随后,被告人付启希又谎称刷不了卡骗得刘某将购车款150000元转账至自己的银行卡。3、2014年3月1日、3月2日,被告人付启希将王某转账到其银行卡用于客户陈某某向公司购买车辆的购车款250000元、135600元用于自己购房等个人消费。4、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付启希通过余某工作用的pos机将客户唐某的购车款80600元、167505元分两次转至自己的信用卡。5、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付启希通过余某工作用的pos机将客户董某甲的购车款20000元、20000元、13690元分三次转至自己的信用卡。6、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付启希通过余某工作用的pos机将客户曾某某的购车款10000元、45000元、10462元分三次转至自己的信用卡。7、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付启希通过余某工作用的pos机将客户张某的购车款36000元转至自己的信用卡。8、2014年7月9日,付启希通过余某工作用的pos机将客户谢某某的购车款20000元转至自己的信用卡。过程中,被告人付启希共给予余某好处费11000元。2014年7月10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付启希传唤到案,次日公安人员对被告人付启希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8栋15-9的居住地进行搜查,提取并扣押了被告人付启希的储蓄卡两张、信用卡三张。2014年7月24日,公安人员扣押了被告人付启希用赃款购买的大众牌轿车一辆。此外公安人员还从被告人付启希处扣押了其用赃款购买的汽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发票、车钥匙以及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案发后,被告人付启希的家属代付启希退还宝驯公司20000元,余某退还宝驯公司1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启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面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页,证人余某、张某甲、肖某、郑某、张某乙、张某丙、何某、董某乙、曾某某、张某、唐某、董某甲、梁某、高某、谭某、王某、韦某的证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指认照片、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款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POS机终端缴费明细、被告人付启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启希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11853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付启希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的被告人付启希没有犯罪记录、认罪态度好、已退出部分赃款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可酌情对被告人付启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启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0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付启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重庆市宝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一十五万四千三百二十二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叶芹人民陪审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胡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