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徐中纪与大通花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中纪,大通花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徐中纪被执行人:大通花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中纪与被执行人大通花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大通花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为便于该案顺利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5)宁执字第00489号执行案即申请执行人徐中纪与被执行人大通花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清燕审判员 殷旦欠审判员 赵永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索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