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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危险驾驶刑事决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1001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收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田检刑诉(2015)808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刘某某不在案且有逮捕必要,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被告人刘某某至今尚未归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田检刑诉(2015)808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退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