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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710号原告陈某某,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德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