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龚华枝与陈优良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华枝,陈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龚华枝,女,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优良,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水电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优良无银行存款记录。2015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优良所有的位于宿松县孚玉镇宿松商城XX幢X单元XXX室(房地产权证号为松房证字第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松国用XXXX第XXX号,包括车库一间)房屋一套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龚华枝和婚生子陈健共同所有。2015年6月29日被执行人陈优良自动支付申请执行人龚华枝案件执行款8200元。申请执行人龚华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初字第00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