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史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056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史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某某路交叉路口处实施左转弯时,与范某驾驶的沿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欲实施左转弯的牌号为“吴江XXXXXXX”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范某车上乘员被害人刘某受轻微伤、被害人桑某受轻伤二级。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史某驾车逃离现场,后接上其家属后又返回现场。经检验,被告人史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史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史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庭审中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史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某某路交叉路口处实施左转弯时,与范某驾驶的沿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欲实施左转弯的牌号为“吴江XXXXXXX”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范某车上乘员被害人刘某受轻微伤、被害人桑某受轻伤二级。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史某驾车逃离现场,后接上其家属后又返回现场。经检验,被告人史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史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史某的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1月6日晚上,我和凌某、朱某某等人一起在某某村附近一家小饭店吃晚饭,期间我喝了一瓶一斤装的沙洲优黄黄酒,喝完之后我们又去某某KTV,是我开自己的轿车去的,我在KTV呆到十点多就开车回家,行驶到某某荡红绿灯的时候,我等信号灯变绿时就开始往左转弯,这时从东面开过来一辆电瓶车,我来不及反应就相撞了。我知道自己喝酒了就没有停,继续往北行驶,行驶到某某路那里的时候,我想想这样不妥,还是应该回去看看,怕万一对方伤得严重我的罪就大了,于是我就先打了我妻子电话,和她说了这个事情,我让她从家里出来,我去接她,然后让她开车带我回现场,之后我妻子带我回事故现场。我看到交警已经在事故现场了,就下车走过去和交警说刚才这里的事故是我驾驶车子发生的,我也坦白我喝了酒。2、证人凌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月6日晚,我和史某、朱某某一起吃饭,我们每人喝了一瓶黄酒。之后我们又一起去KTV喝歌,是史某开车带我们去的,我喝一两杯啤酒,史某我没看到他喝酒,今天早上史某老婆打电话说史某出了事故。3、证人俞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月6日晚上11点多,我丈夫史某打电话来说他在某某荡红绿灯跟一个电瓶车撞了,我知道事情麻烦了,我叫他不要开了,他说让我陪他回事故现场看看,于是我就起床出门往外走,走到盛泽桥某某分局边上的小路的时候碰到我丈夫开的车子,然后我接替他开车,让他坐副驾驶,我们开车回事故的现场。当时交警已经在现场了,史某就下车去跟交警承认刚才跟电瓶车相撞的车子是他开的,也跟交警承认自己喝酒了。4、证人范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月6日晚上,我带刘某去某某超市那吃东西,路上带上了同事桑某,开到某某路红绿灯准备左转弯往南方向行驶,行驶到路口我还没来得及转弯,对面开过来一辆白色本田轿车从路口西面往北左转弯就撞倒了我的电瓶车,轿车没有停,继续往北开走了。我从地上爬起来就用自己的手机报警了。后那辆白色本田车又回来了,过来一个男的,说是他开车,承认自己喝酒了,后被交警带走了。5、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月6日晚,我坐范某的电瓶车,桑某坐中间,小孩坐前面我在最后。电瓶车被一辆白色本田轿车撞了,那辆车往老医院方向跑了,然后范某报了警,交警到现场后向我们了解情况,后来有个男的过来,被交警带去医院抽血了。我的鼻骨骨折了,我儿子查出来没什么事。6、证人桑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月6日晚,我坐范某骑的电瓶车经过某某超市附近的红绿灯时被一辆轿车撞了,我一直低着头,不知道对方情况,抬头时对方已经跑了。后来范某报警了,我有点擦伤。7、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史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3mg/100ml。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回执,证实桑某面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刘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10、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和被告人史某归案情况。1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史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史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荣荣人民陪审员 邬长庚人民陪审员 顾家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