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毛卫国、丁礼英与毛小康、李茂仓、李茂财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卫国,丁礼英,毛小康,李茂仓,李茂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毛卫国,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申请执行人丁礼英,女,汉族,1966年11月1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被执行人毛小康,男,汉族,1986年3月23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被执行人李茂仓,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被执行人李茂财,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卫国、丁礼英与被执行人毛小康、李茂仓、李茂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小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1400元,案件款已全部发还与申请人毛卫国、丁礼英。本案已全部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杰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代理审判员 来 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金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