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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建刚与被申请人吴建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沈建刚,男,1981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吴建雨,男,1979年8月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连法忠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15年9月21日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建雨在中国平安银行深圳福景支行账号为011810590****的银行存款38000元到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