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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家喜与营口市老边区交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家喜,营口市老边区交通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873号原告魏家喜,男,194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委托代理人顾明业,系营口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营口市老边区交通局。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李晓贺,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勇,系辽宁长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家喜诉被告营口市老边区交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现居住在老旧房屋,地势低洼。1999年末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由城子村委会给修了一条排水沟,直至2010年居住平安无事。2010年营口市交通局修北营线公路时,在我的排水沟处修了一个供全村排水的涵洞,这样从2010年开始一下雨,我的房屋被雨水浸泡,有照片为证,墙体开裂,我只好找人修补。这几年我多次找到交通局进行交涉,直至2014年,我找到区政府领导,在区政府的主持下,交通局、城子村委会和信访局共同参与,最终落实由交通局处理原告危房一事。但时至今日,仍无音信。原告担心房屋会倒塌,故请求被告动迁原告房屋,并给原告妥善安置。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请求被告将其房屋动迁并妥善安置,因动迁房屋和安置回迁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家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钰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