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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林与被告魏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王玉林,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国,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林诉被告魏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1元,由原告王玉林负担。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