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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宇因与被申请人李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宇,李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598号申请人黄宇,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淑芹,女,58岁,回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黄宇因与被申请人李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淑芹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0.4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淑芹的银行存款在10.4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黄宇的银行存款在10.4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立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