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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桑网兴与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网兴,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901号原告桑网兴。被告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新澄路9号。法定代表人丁贤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桑网兴诉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网络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网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丽网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桑网兴诉称:2007年10月,他进入华丽网络公司工作,他从事公司后勤工作。约定每月劳动报酬1450元,当月劳务报酬于次月20日前发放。由于华丽网络公司经营困难,自2013年3月起至2015年3月的劳动报酬一直未给付。请求法院判令华丽网络公司给付劳务报酬22486.3元。被告华丽网络公司未答辩,也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华丽网络公司向桑网兴出具证明1份,载明:华丽网络公司欠员工桑网兴,性别男,身份证号码××,工资22486.3元。上述事实,有证明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华丽网络公司结欠原告桑网兴工资,有被告华丽网络公司给原告桑网兴出具的证明为证,华丽网络公司应支付桑网兴工资22486.3元。被告华丽网络公司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又未提供相关的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桑网兴工资2248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桑网兴已预交),由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桑网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