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敖民初字第5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吕凤祥与徐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凤祥,徐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602号原告吕凤祥,男,1944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4401250379,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四家子镇四家子村小后街四组。被告徐前,男,46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果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凤祥诉被告徐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凤祥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凤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凤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鸿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