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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安蓉与华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汪林,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某,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林,被告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19日在平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不务正业、整天打牌赌博。原告为此经常劝解被告,被告不但不理解,反而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正月,被告因原告劝阻其打牌,再次殴打原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便于2009年正月底外出务工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华某辩称,原告起诉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告所述均不属实。原告六年没有回家,没有尽到作为妻子和儿媳妇的义务,而且还在外面与他人有染,如果原告要离婚必须给被告赔偿300000元,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9日在平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一同在山西省打工生活。2009年5月3日后,原、被告即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4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平利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本、平利县广佛镇八角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平利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仅共同生活两年有余便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经本院当庭调解仍然无效,应视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原告在家庭生活中有过错,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原告应当给被告经济赔偿,但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刚刚人民陪审员  蔡孝义人民陪审员  殷延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