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7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娟华、陈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娟华,陈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736-1号申请执行人陈娟华,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漳平市支行职员,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茂林,男,194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陈娟华与被执行人陈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陈茂林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执行人陈茂林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陈茂林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茂林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蓝 大 川审判员 娄 书 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