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义顺、丁凤华与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顺,丁凤华,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438号原告:李义顺,男,汉族。原告:丁凤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义顺,男,汉族。被告: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哲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扬,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顺、丁凤华诉被告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原告李义顺、丁凤华到庭参加诉讼后中途退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董秀坤人民陪审员 吴玉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莹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