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孔凡海诉宣城市华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刘文星安徽舒怡建设集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海,宣城市华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刘文星,安徽舒怡建设集团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123号原告:孔凡海,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市华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刘文星,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文星,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舒怡建设集团,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孔凡海诉被告宣城市华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土石方公司)、刘文星、安徽舒怡建设集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凡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夏土石方公司、刘文星、安徽舒怡建设集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凡海诉称: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承建宣城市环城大道五标建设工程,华夏土石方公司承包其中土石方工程,孔凡海自备工程车为华夏土石方公司运土。截止2014年元月29日,双方进行结算,华夏土石方公司欠孔凡海运输费28800元,并由该公司工作人员刘文发向孔凡海出具欠条一份,加盖公司公章认可。之后,华夏土石方公司未支付所欠的运输费。孔凡海找安徽舒怡建设集团,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承诺给付,每次给付总欠款的20%,分三次向孔凡海支付运输费16760元,尚欠12032元未支付。2015年8月3日,孔凡海诉至本院,诉请:1、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运输费120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孔凡海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孔凡海的身份情况;2、欠条一份,证明华夏土石方公司与孔凡海结算后,华夏土石方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文发向孔凡海出具欠条共欠运输费28800元未给付,后给付16760元,尚欠12032元未给付。华夏土石方公司、刘文星、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孔凡海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孔凡海提交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刘文星系华夏土石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承建宣城市环城大道五标建设工程,华夏土石方公司承包其中土石方工程。孔凡海与华夏土石方公司订立口头运输合同,孔凡海为华夏土石方公司运输泥土。2014年元月29日,孔凡海与华夏土石方公司进行结算,华夏土石方公司共欠孔凡海运输费28805元未给付,并向孔凡海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孔凡海人民币贰万捌千捌佰零伍元整¥28805.事由环城大道运费。具条人刘文发。2014年元月二十九日。宣城市华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结算后,华夏土石方公司未及时给付运输费,孔凡海多次向华夏土石方公司、安徽舒怡建设集团催要后给付了16760元,尚欠12045元未给付。本院认为:孔凡海为华夏土石方公司运输泥土,华夏土石方公司依法应当给付运输费。双方经结算,华夏土石方公司尚欠孔凡海运输费12045元,孔凡海诉请12032元,从其请求。故对孔凡海要求华夏土石方公司给付运输费120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文星系华夏土石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凡海运输合同相对人应为华夏土石方公司,非刘文星个人,故对孔凡海要求刘文星个人承担给付运输费120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孔凡海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安徽舒怡建设集团自愿对华夏土石方公司未给付的运输费承担给付责任,故对孔凡海要求安徽舒怡建设集团给付运输费120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华夏土石方公司、刘文星、安徽舒怡建设集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宣城市华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凡海运输费12032元;二、驳回原告孔凡海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元,由被告宣城市华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