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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钟某某,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被告钟某某,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被告吴某某,女,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钟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秋明 搜索“”